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应由其父母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但是,不论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姓,其姓名的确定都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的结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都要尊重这一事实,无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否离婚,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和名,否则就违背了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的意愿。然而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方面的解释精神,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不能单方面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如,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又如,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改孩子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再如,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再次,你前夫以改名为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是错误的。父母无论离婚与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他的法定义务,如果他执意不肯支付抚养费,你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他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