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感情破裂,生活分居达二年以上。08年底夫一方私自将婚后住所到房产局办理抵押,向民间(个人)贷款30万,取现20万元;09年底到期。日前,债主上门到该住所找其妻要求归还该债款,其妻才得知此事,次日到房产局核查后,房产局答复抵押属实。在查看抵押手续的存根材料中,发现其中妻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都是虚假的,且姓名有误。
请问:
1、分居虽属实,但法律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2、这笔贷款在法律界定上是夫一方的个人债务?
3、其夫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了其妻的合法权益?是否能作为夫过错离婚的证据?(对家庭不负责任,欺骗妻子)
4、妻一方决定离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且得到补偿?
5、妻请律师到房产局要求复印抵押材料,房产局一定会同意吗?这是其妻的合法权益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