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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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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6418什么是编号?

精神损失费

一女人在怀孕时就说孩子是我的,并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此后一直要求本人支付抚养费,本人也经常地支付,都是现金形式,后来也帮她办理了孩子的入户,经常要无偿地帮女方做很多工作上的事情。

期间女方长期骚扰本人家庭,造成本人家庭关系非常恶劣。

2011年1月,女方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将本人告上法庭。

经中院终审,认定孩子与本人无关。经中院终审,认定孩子与本人无关请问,我可以主张得到什么赔偿???

咨询者:fa315793广东
[咨询时间:2012-01-09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许仙源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8059082036
积分:1789
]
回答时间:2012-01-16 21:58
许仙源
你以前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能是因为与该女有不正当关系,如是的话,我认为今后你不必继续支付,事情到此为止,也不必提什么赔偿;如果她还在纠缠,就属无理,你可以主张赔偿的权利。做到有理有节。
以上不成熟的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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