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方的违约责任应该定在2008年2月15日之前。
我公司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迟延交房,到2007年12月才以短信的形式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业主吴某接到通知后,2008年2月15日到我公司领了钥匙,交了物业费并签订了书面的入伙会签单。
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我公司积极进行了修复,,业主也在同事进行了装修,2008年10月,我公司对业主的房屋整修完毕,业主提出要我公司给他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我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向业主出具了两书,但是业主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支付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和租房损失,
现在问题是,我们已经在2008年2月15日向业主交房了,并且业主当时已经开始装修了,将违约金和租金损失定到2008年10月是否合适?有没有什么办法反驳业主过高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