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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切合同存续期间不缴纳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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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5648什么是编号?

公司无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切合同存续期间不缴纳劳动保险。

本人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试用期3个月,使用其工资与同岗位工人相差甚大,与9月7日与该公司签订一年劳工合同,但合同规定劳动报销自理,工资给予一定补助。

但后来发放的补助比承诺少一半。但后来发放的补助比承诺少一半该公司于2011.12.23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通知我于2012.1.22日将与我接触劳工合同。

请问我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应当怎样维权?谢谢。

咨询者:fa315027山东
[咨询时间:2012-01-0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王同林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524592
积分:6648
]
回答时间:2012-01-12 10:01
王同林
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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