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恶意拖欠债务,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起诉要求其偿还债务,对方没有对抗偿还债务的理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在广州从事销售汽车配件的,在2009年8月19日 淄博 东本汽配马老板来广州,当时订了2935元的货,原来在我司存款是1181,欠1754(有货运单为证)。
马老板要求我们把货发过去,款子他叫他老婆打过来,看他这么有诚意,而且说好了给我们办款就这样我们先把货发出去了。
几天过去了,财务说没有收到货款,打电话给东本老板娘,她说马老板出差还没有回来,等他回来了再打,一个人在店里,没有时间安排。
打了很多电话过去,都说没有时间安排。打了很多电话过去,都说没有时间安排就这样一个月一个月过去了。
经过我们多次沟通,他们同意返一批货,在09年11月29日收到了2件货,但有518的货能接受,总共欠1236元,大部分都不是我们公司的产品,当时收到退货的时候跟客户沟通了,但是他说一定是我们的产品。
问题是我们从来都没有进过这个厂家的货。问题是我们从来都没有进过这个厂家的货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处理.通过什么方法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