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09年4月27号与五陵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铺面承包合同。
承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与五陵园旅游区水绕四门一号铺面经营权两年,年租金六万。
经营内容数码系列纪念品(像章 人像 文化衫 水晶像)。
鉴与在一号铺面对面有当地村民经营的数码相片商家,当初怕因此有冲突而引起纠纷。
产业公司给我们明确答复只要我们不卖照片就不会冲突(有人证)。
5月8号开始营业5月10号下午当地村民就出面纠缠,阻止经营。
为此我们要求产业公司出面协调,公司回复三天5月13号将处理该事宜。
结果13号处理未果公司又说5月19号将给出明确答复。
5月19号还是协调未果。5月19号还是协调未果公司又要求我们呈出书面报告,我们要求5月29号前必需协调清楚该事宜,协调未果必需退还全年租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产业公司同意该处理方案依法处理该事宜。产业公司同意该处理方案依法处理该事宜结果5月29号仍处理未果,我们要求公司退款,公司却以当月人事变动为由不与理睬退款一事宜,让我们继续给出协调时间。
对此我们深表不满,特此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