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们三个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如果自然人借款时没写利率,是不是可以认为没有利率?第二,对于借款合同上的内容,法官是不是有调查真相的权利,不能不经过调查就认定为事实吧?如果不调查就认定,是不是有违法的成份?第三,对于规定,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是保护四倍以内的,还是四倍就不合法了,最多支持一倍呢?谢谢律师们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