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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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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251什么是编号?

我该咋办

一份裁定.无奈的等待

1989年3月16日.我父亲姚同兴作为民工在参加临猗县电业局三管农电站组织的春检工作中.因负责人的错误造成我父触电致残.法院于同年4月18日作出(1989)北法裁字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三管农电站立即先行给付受害人姚同兴治疗费6000元(实际支付4000)..治疗期间县政府协调民政等部门拿出20000元治疗费.我父亲出院后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要求赔偿..法院以县政府已给拿出24 000元医疗费为由.二十年来拒绝继续审理.如下裁定书原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89)北法裁字90号

原 告: 姚同兴. 男. 50岁.本县三管乡新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世强. 男. 23岁.系原告之子.

被 告: 三管乡农电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董荣泽. 三管乡农电管理站站长.

上列原..被告因事故赔偿一案.原告诉讼本院.经查明.

今年3月16日三管乡农电站在组织春季高压线路检修中新庄村民工姚同兴触电截肢,目前正在治疗中,因急需治疗费..现原告请求我院裁定先行给付,为及时抢救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管乡农电站立即先行给付受害人姚同兴治疗费六千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韩千哲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振江

二十年来虽然受害人不断的上访.有关部门多次发函督办.但是临猗法院却藐视法律.无动于衷拒绝继续审理.剥夺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权利.

咨询者:姚世强...山西
[咨询时间:20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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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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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8 19:20
魏国鹏
你父亲属于工亡,应该得到应有的待遇,法院以县政府已给拿出24 000元医疗费为由.二十年来拒绝继续审理是错误的,你父亲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受到的伤亡应该依法得到补偿,请再到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你父亲的问题比较突出,相信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的,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宏图律师
[地区:云南-昭通市
手机:1350870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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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0 21:05
张宏图
除了到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你父亲的问题比较突出,相信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的,问题会得到解决以外,还可以再次起诉,因为二十年来受害人不断的上访,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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