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事宜请与我联系。
具体事宜请与我联系。
1、我公司与一个没有经过注册的公司签署了一个工程,现在工程款追不回来,得知这个没有注册的公司也是从别的公司承包下来再转手给我公司的。
现在这个老板要跑路了,找不到人。现在这个老板要跑路了,找不到人我可以不可以直接向工程的受益人讨要工程款呢?我是否可以跟工程受益人提出我是实际施工方,请求把工程款直接给我呢?
2、我跟 a 公司签署了一个工程合同, a 公司也是承包下来工程后再承包给我做的,现在跟 a 公司签署合同的 b 公司没有给钱 a 公司, a 公司也就拖着不给我钱,a公司说只要 b 公司给他钱,他就给我钱。
我该怎么办呢?
3、这是两个公司都不给我钱啊·,这样的事情可以打官司吗?有什么依据支持吗?律师怎么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