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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架斗殴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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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194什么是编号?

关于打架斗殴的咨询。

今天上午,因为场内职工先和我的朋友发生口角,互相打了对方。

下午2人在次动手打架,是那个职工先出手推我朋友,我朋友还手。

我和几个朋友帮忙打了对方,踢了对方身体和头部,面部浮肿。

现在医院治疗。现在医院治疗现我朋友在派出所拘留。现在医院治疗现我朋友在派出所拘留明天要我和朋友去做口供。

我想问下我们的问题大不大?

咨询者:fa115835山东
[咨询时间:2010-02-26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2-26 21:49
魏国鹏
对方先动的手可以减轻你朋友的责任,如果对方只是面部浮肿只是构成了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只需承担行政责任,你们的问题不大,放心吧,没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1
祁建平律师
[地区:广东-肇庆市
手机:13602970290
积分:-8592
]
回答时间:2010-02-26 21:47
祁建平
关键看那个职工伤情鉴定,如果是“轻微伤”,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如果属于“轻伤”甚至“重伤”,就属于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通常说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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