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老板一直用附加在网上的手机号,致使你为其缴费,增加了你的费用,你可以要求该老板向你缴费,否则其行为属于侵权,属于侵犯你财产权的行为,你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