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在初三期间外出,不慎出了车祸,造成左手内臂骨折,胸部一处肋骨骨折以及多处创伤.但在车祸前六个月,她投保了一份邮政新出的业务存钱与保险相捆绑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内容包括致残,致死和烧伤,并未提到致伤.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但投保时保险责任人并未告知保险内容,保险单也在匆忙中签定而且保险单在十天后给的那位女士.事情发生后那位女士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不太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希望求助网上各界懂法人士给予建议提供帮助.
这场官司是否能赢呢,是否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