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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产需不需要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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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125什么是编号?

离婚,家产需不需要平分

女儿跟我他,需不需要给抚养费?住的房子需不需要平分?

咨询者:fa115715河北
[咨询时间: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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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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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5 10:30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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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5 11:34
魏国鹏
女儿由你抚养,他应该按月支付抚养费,住的房子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戴长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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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5 12:07
戴长洪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属于法定义务。
2、住的房子如何分割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属性情况予以确定,例如不属于共同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不能分割。
李春珍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市
手机:18653210296
积分: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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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5 12:13
李春珍
女儿跟他,应向他支付抚养费。房子如属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程向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1466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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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5 14:10
程向云
您好,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是均分,子女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这是法定义务。
赵红燕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27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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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2-25 15:36
赵红燕
你好!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扶养孩子,另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房子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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