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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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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066什么是编号?

刑事案卷

律师们新年好!

我想请问聘请律师吊取《刑事》案卷后,是非可以给当事人看内容?《特别是庭审笔录》。

咨询者:fa115597江苏
[咨询时间:2010-02-23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2-23 09:51
魏国鹏
刑事案件的卷宗比较特殊,只有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江进峰律师
[地区:上海-虹口区
手机:13917644133
积分:867
]
回答时间:2010-02-23 10:17
江进峰
你好!
按法律程序办。
此复。
徐荣来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市
手机:13792875082
积分:440
]
回答时间:2010-02-23 20:44
徐荣来
不行
唐康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5543140357
积分:7288
]
回答时间:2010-02-24 10:33
唐康
不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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