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精神赔偿。
劳动权利
我80年参加工作,85年调到栖霞原一国有企业工作。
因病1993年优化组合下来,至今一直没安排我工作。
发给96元工资【可能是原工资的60%】此后几年间多次找过领导,要求安排我工作。
都被没有部门要我为由拒绝。都被没有部门要我为由拒绝【第一】-----我感觉【因厂里不安排我工作,虽发给我部分工资,但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理应发给自停止我工作之日起至今的全额工资】同期奖金是否也可要求厂里给付?【第二】------补齐1993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费。
【第三】------补齐仲裁前一年的最低生活费。【第三】------补齐仲裁前一年的最低生活费请问哪一个要求合法?再问因多次要求工作未果已经对我心灵精神造成伤害。
是否也可要求精神赔偿?我生活困难,辗转多处问询律师。
说法各异,我不知所措。说法各异,我不知所措今求真懂法者,忽悠者请远之。
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