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于2008年12月12日在某市场内因档位问题,被他人使用木棍殴打腿部,出于自卫还手,向对方肩部打了两下。当时我方报了警,警方当时并未作出任何调解处理。对方以头部被打伤住院数天,(注:我姐夫并未向对方头部进行还击)。
2008年12月21日我方接到派出所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解,对方要求索赔8000元医疗费赔偿。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方是否有理赔义务????
注:2008年12月22日对方家属曾对我姐夫进行语言恐吓,(大致内容:如果你不马上作出赔偿,小心你的家人,你也不要想在此地呆下去了。)
以上疑问应作何处理及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