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跟我,前夫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
女儿马上就15岁了,女儿一直是我照顾着,前夫根本无暇管女儿。
前夫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不知有何意义?因为他是固定工作,是高中老师,女儿在他呆的学校读书,他说孩子跟了他好处多些,有保障。
我不明白抚养权能够涉及到哪些问题?
第二是关于房子。
离婚协议上说房子过户给我,最终给女儿。离婚协议上说房子过户给我,最终给女儿前夫不放心,说要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他又在要女儿的抚养权,我不知两者有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想把房子过户时写上我和女儿两个人的名字,不知道行不行?因为这涉及到我父母和我的居住权问题。
是不是在协议中都要另外写清楚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