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解决,要求依法行使探视权。
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有一句话是“必须征得女方同意”,是办理协议离婚当天女方临时在民政局改的,当时不甚其烦就签字了。
离婚后探望孩子,女方要安排路线、内容,多是商场、游乐园、餐厅等,花费较大。更严重的是一旦不满足她的要求,她就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我离婚时留给她的房子也被她卖了另买了住房,我无法找到孩子。我试过暂扣抚养费,她找到我,我提出修改探望的条款,她不肯,后来达成口头约定一月看一次,但每次不满足她的要求,我还是看不到孩子。
我本来就给了30%的全额工资作为抚养费(目前30%的全额工资已超过所在城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探望孩子的费用,超过40%。目前我还要供房,每月都是月光族。离婚时孩子只有一岁,不去探望,今后孩子就对我很疏远。探望吧,确实不堪重负、身心俱疲。
我想问探望权这一条,通过协商不行,难道真的起诉解决吗?我想提出更改抚养费标准,每月拿全额工资的20%作为抚养费,另外10%作为探望的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