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教下面的问题:
国营企业破产前(离现在已有十多年了)让职工集资的股金款两千元(头两年分过利润的那种),还有叫个人集资了五千元,现在听说单位想发给个人集资款那五千元。
请教律师:职工集资的那份股金款两千元是否也该发给个人?是否可以要回来?股金款与集资款有什么区别?
期盼律师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