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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除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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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836什么是编号?

个人解除公司合同

你好,我是2007年11月份以入股形式签订合同3年,也就是到了2010年11月。

当时签订合同因为我个人资金问题,占了30%的股,还欠公司1.5万元。

决定年收入还按30%股分红,再还清所欠公司款。决定年收入还按30%股分红,再还清所欠公司款结果公司效益一直不怎么好,年收入也没按合同上说的分,所以我也就没有上还公司的欠款。

我想在2010年的3月左右解除合同,请问有什么利益纠纷吗?有违约金吗?财产应该怎么分?谢谢律师回答。

咨询者:fa115189山西
[咨询时间: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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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2-11 14:04
魏国鹏
由于公司没有按照承诺给你分红,你有权不偿还债务,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可以抵消。你属于劳动者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不需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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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10-02-11 15:04
周光成
主要看你与公司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你投资入股,应当按照约定足额缴纳投资款,如果不能就可能构成违约。关于分红,可以约定比例,但不可能约定分红的具体数额,因为有利润才有红可分,因此年终分红是不确定的。你提前解除入股合同,有关利益纠纷、是否构成违约、入股的财产怎么取回,都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无约定股东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有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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