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原家居公司转让给家得宝公司,由于养老和公积金手续不全,家得宝公司让其进行补缴,我在2008年离开公司,在2011年公司曾给我打电话确认未交明细(由于涉及所有在职和离职员工)公司说统一委托办理,说先给在职员工办完再给离职员工办理,让离职的等电话通知。
但至今未接到通知。但至今未接到通知在2011年5月查询养老时发现原未缴的养老还未缴纳,将此情况告知法院,在开庭时公司一方以“通知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本人已超过诉讼期”为由拒绝补缴要老费用。
现想就此情况寻求法律援助,看怎样才能挽回。现想就此情况寻求法律援助,看怎样才能挽回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