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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故中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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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676什么是编号?

建筑事故中的责任分配

我家一村民建房,请了一个大包工头a来完成建筑作业,大包工头a把天台铺水泥的事交给另一小包工头b来承担,小包工头b就请了老乡c来完成,但在作业的过程中c不小心掉到楼下,双膝摔伤,很严重,可能会残废。

大包工头a没有替小包工头b买保险,都是农村建房,因此都不规范。

也没有叫小包工头b去请其他人来作业。也没有叫小包工头b去请其他人来作业现在请问,在这项建筑事故中,a跟b跟c的责任该如何分配?

十分谢谢律师们的解答!

咨询者:fa114866广东
[咨询时间:2010-02-05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10-02-05 16:15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A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B无施工资质,C受雇于B,C作业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B承担责任,A承担连带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2-05 16:20
魏国鹏
1.村民把房屋交给大包工头完成作业,二者属于承揽关系,发生了事故应该有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村民作为定做人是没有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那么A、B、C三者如何分配责任呢,A雇佣B,B又雇佣C,A明知B、B明知C都没有资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A属于B的雇主,B属于C的雇主,A、B应该共同对C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沈建魁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0769768
积分:2340
]
回答时间:2010-02-09 09:07
沈建魁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
需要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结合你们作为发包方是否在选任承包方尚存在过错,来综合认定各方的过错。建议你联系本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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