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4年,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文化站,擅自封存了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在我不在场不知晓的情况下,作出了抵押的处理决定。
将我价值七八万的设备财产,以八千元的废品价转卖给了他人用作私企经营。
因此,使我无法继续经营我的私营企业,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后来多次提出诉请末决。
现在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问大律师:我如何计算这多年的损失?一、所有设备早以被变卖,94年七八万的设备财产,现在应该能够得到多少赔偿?二、当时,我企业每年要获得十多万的利润,现在是2010年了,这一块的损失如何计算?这几年的损失是否都可以计算在内?而且由于物价在不断的上涨,如何计算这一块的损失?三、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能够得到多少赔偿?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以上问题请求大律师给我详细解答。
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