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写辞职报告。按照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2个月起至工作满一年,应支付你双倍工资,即: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应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该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自2009年1月起至今,你与单位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应按照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数额更高的经济赔偿。关于社保,建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于淑新律师于 2011-12-13 08:4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