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公司因效益低下裁员,公司在12月7号通知我,并告知我工资结算到12月11号,我在12月12号办理辞职手续,我看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我,而该公司并没有,除了应得的工资,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人说除了应得的工资,我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另外我的社会保险怎么办?公司是否应该给我再交1年的保险,是否应该为我办理失业保险?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