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某,被一审法院判令给付我金钱义务。
该企业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企业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一审判决之后和二审判决之前,该企业弄虚作假,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了该独资企业,并在工商局变更了投资人,已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致使我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不能执行。
在我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工商局变更登记不合法的情况下,我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企业转让,并把工商局列为第三人吗?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