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民事诉讼,调解优先”的原则,我的诉讼在7月28日,法院受理,8月28日诉前调解,被告没有到庭,《诉前调解告知书》上说:诉前调解不成,正式进入立案审理程序,三个月后,说:庭长审理没有通过。
问:立案庭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直接退回给原告,是否合法?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