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是合法的使用权人,躲迁的补偿应给你。
我的房子是团结户,是原单位分的公管房,产权属于房管所,我公司是承租人,然后分给我们职工住的,因为是团结户,所以不能购买产权(其他分到这里的套房的职工已经购买了产权),也没有房单,也不能落户口。
房租开始时是公司从工资里代扣后交到房管所的代收物业,2000年公司给代管房屋的物业公司写了一份函(正本在房管所,我只有复印件),让他们直接向我个人收取房租,房租收据就给了我,收据抬头写的是公司名和我个人的名字,后来有几年收据抬头就直接写我个人的名字了。
可是今年去交房租,收据抬头又改成了原单位的名字,我要求在后面加上我的名字,他们说只是上级要求这样写的,不能加个人的名字,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收了我的房租,却写公司的名字(注:我已经于2000年调到其他公司工作了),还有如果拆迁,补偿是给承租人(公司)还是给使用权人(我个人),谢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