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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做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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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056什么是编号?

法院这样做这样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的解释是银行利率的2倍。

但是法官却要当事人执行万分之七的标准,还说这是他们法院自己的规定。

可是这个规定却超过了最高法的规定,不知法院这种行为违法吗?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publicre...北京
[咨询时间: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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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王立波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3945122787
积分:182
]
回答时间:2010-01-18 16:33
王立波
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我国法官没有根据自己的想法解释法律的权利,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只有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院长控告,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18 19:28
魏国鹏
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因此多支出了损失,是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你可以申请赔偿,赔偿的数额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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