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刚刚参加工作,与父亲同在一个机关工作,只是单位不同。
1998年,父亲单位有安居房,单位称按政策应分三部分,其中,由我父母单位各出一部分款,然后自己再出一部分,因我母亲单位不予出款,后经协商由我的单位出了房款的1/3。
房主为我父亲,现在单位做住房补贴,单位称因98年我单位给我出过资,我就不能算是无房老职工。
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