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张某于2001年12月花100万买了一栋别墅给其不到5岁的儿子(已办产权),后来张某于2002年2月向李某借款100万(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后张某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李某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还款,并要求法院撤销张某无偿赠与其儿子别墅的行为及产权。
请问:李某的请求是否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