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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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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0210什么是编号?

工伤赔偿

我今年31岁,在一棉纺厂上班,十年前上班时左手食指受伤,右手大拇指变形,评为7级伤残,今年1月29日生的小孩,厂里让在家休产假10个月,九个多月时厂里通知我办理失业,我若办理失业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谢谢。

我是山东的。

咨询者:fa299926山东
[咨询时间: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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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陈平凡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397516088
积分:29816
]
回答时间:2011-11-22 23:34
陈平凡
你好!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曲延兴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8663820617
积分:21191
]
回答时间:2011-11-23 10:05
曲延兴
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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