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多家住房都和一家私有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并在当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土地证是一个,到目前也未过户给对方)。
因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开发时间,致使到4年后的今天,对方也不算违约。
我们现在要求对方再把房产过户到我们名下,原协议无效。
但我们当地房管所说:还必须把没有过户的土地再过户给对方,然后再和房产一块过户给我们,我觉得这样不合理,这不是又要缴好多费用吗?恳请您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