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三口人均有45平米补偿的情况下,应享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您好,我在两年前与我的丈夫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孩子爷爷家的老房屋拆迁,当地对于拆迁户给与房屋安置(每人按45平米计算,我与孩子也算在其中),安置后有2套房屋是写在我丈夫名下,也取得了房产证。
在离婚时,公公家对我丈夫名下的房屋进行确权,一、二审最终将房屋确回到公公名下,但对于我与孩子都说有使用的权力或让对方给予我们补偿。
现我到法院去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想请对方将房屋腾出让我与孩子居住,为什么法院会说给予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这样,我与孩子应当享有的权益怎样还可以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