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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医院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病情延误,孕妇险些丧命,可否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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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772什么是编号?

地段医院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病情延误,孕妇险些丧命,可否告他

2010年1月4日孕妇曾某到长江地段医院办理孕妇联系单,办理时问医生肚子痛了3天正常么(当时并未挂号),医生回答正常(当时未做任何检查,无书面记录)且未告知应注意事项,并让孕妇1月21日再来做B超检查,当晚9时许孕妇腹痛加剧,至上海第十人民医院急诊,12时许孕妇情况突然恶化,紧急进行手术,根据第十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孕妇为宫外孕,而且是最凶险的宫角孕,内出血2200MML,输血达1200MML。

这种由于医生提供不负责任的信息,造成病情延误,造成孕妇及家人身心伤害的做法,我们是否可以上告并要求进行赔偿。

咨询者:fa113220上海
[咨询时间: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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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01-10 20:28
殷国丰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由于你们问医生当时并未挂号,未做任何检查,无书面记录,虽然医生有过错,但可能没有证据,即使你们去起诉的话,也很难获得支持。
你们可以与院方协商,看能否获得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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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10 20:53
魏国鹏
1.医院没有对孕妇的病情进行正确的诊断,致使病情恶化,延误了治疗,造成失血过多,给病人造成了伤害和痛苦,该事件应该构成医疗事故,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这种情况属于该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2.患者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本条无)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10-01-10 22:06
熊世松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这种情况属于该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李军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611714604
积分:2509
]
回答时间:2010-01-13 21:03
李军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述事实的话,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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