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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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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692什么是编号?

如何保护女方权益

我和老公原来是同学关系,在毕业几年后相逢,经短期的恋爱后草率结婚。

因婚前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双方在婚后性格不合,且男方还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双方曾多次提到过离婚问题(开始是男方口头提出),但因协商不合而告终.而我现在广东工作,他在湖北黄冈,请问如何通过有效途径保护女方的权益.谢谢...

咨询者:fa113067湖北
[咨询时间:2010-01-08
悬赏分:
解答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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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张仁东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3936246110
积分:3742
]
回答时间:2010-01-08 11:29
张仁东
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0-01-08 11:32
赵井燕
你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08 18:55
魏国鹏
你老公对你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你们符合离婚的条件,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你老公支付你精神损失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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