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的劳动合同。
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签订,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公司据此认为我“自作自受”,说没有向我追究汽车损失已经给我很大面子,故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
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补充问题:首先要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我想知道的更加具体些,例如不构成或构成的具体依据!!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