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厂子之间达成了购房协议,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厂子反悔不将房屋卖给你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你应当要求厂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卖给你。
2002年我和厂子协商购买厂子的一套平房,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厂领导决定把房子15000卖给我,我于2002年11月把第一批房款6000元交到了厂子会计手里,她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xxx交来现金陆千元整【6000.-住房款,购房预付款】。
收款人是会计的名字,可是到第二年约定交余款时,我去交款,会计直接收了我1000元钱,其余的钱不要,说房子厂子不卖给我了,这一千元加以前的6000元算我的租房费,找厂领导协商无果,从2002年至今房子一直我住着,这段时间我不在,厂子私下把房子租给了别人,我去找厂领导,找不到,打他电话也不接,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