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若存在大量的此种情况,政府委托的人可视为“表见代理”,虽然政府未予在拆迁协议上盖章,但最终百姓已拆迁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当时的约定只能靠大家共同来证明,政府不会为此与百姓讲“文字游戏”的吧。
某地方政府因建设开发区,须向老百姓征收土地及房屋,遂派人前往百姓家商谈拆迁补偿协议,并催促百姓在签定协议后一天内搬空家具,在拆迁方(政府)还未在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迅速将协议房屋拆除.后来几天后,拆迁人(政府)又找到被拆迁人,告知当初签定的相关补偿内容未能通过审核,要求在降低补偿条件的情况下重新签定拆迁协议!
请问:被拆迁人可否拆迁人(政府)按照之前的协议履行职责!如果通过法律程序,拆迁人能否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