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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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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4060什么是编号?

婚姻纠纷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莫**,1989年8月24日生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

女方:成**,1989年5月23日生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于农历2009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办结婚登记,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双方自愿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合同。

二,女方嫁妆洗衣机,电冰箱,电动车自愿抵偿共同债务。

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女方剩余嫁妆全部归男方所有;

四;无共同债权;

五;女方自愿给予男方治疗费10000元;

六;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七;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后悔。

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给予见证。

男方:莫**

女方:成**

2011年4月1日

男方起诉的胜算是否有把握

咨询者:fa294045河南
[咨询时间:2011-11-02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陈平凡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397516088
积分:29816
]
回答时间:2011-11-02 18:30
陈平凡
你好!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是有效协议。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丁光华律师
[地区:河南-濮阳市
手机:13137357799
积分:33144
]
回答时间:2011-11-03 06:44
丁光华
如果协议成功,不用经过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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