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时,孩子的扶养权给了前夫,但孩子十八岁之前跟随我生活,前夫答应每月支付孩子的饭费1000元,孩子的其他费用均由他给付,可现在他什么钱也不给,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执行了1000元饭费,其他费用执行厅说没有具体数额不能执行,请问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