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比较特殊,建议就近委托律师提供具体帮助,以便有效维权。
律师您好!我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是临时工),在2011年10月23日晚5点30分左右(工作时间内)被车辆撞死,司机并未逃逸,并拨打了110与120.120到达后我母亲以当场死亡。
现今以鉴定为撞击导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因为死因明确我们双方同意不解剖尸体。
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肇事者是规划局工作人员,因肇事时间为周日,对方声称是假日时间车辆为自己私自开出与规划局无关。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规划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环卫处应付什么责任。
如果是规划局赔偿应赔偿多少,环卫处是否应给予补偿,补偿多少。
如果是个人责任应赔偿多少,能判处几年?我们只知道当时车上有三人,并未酒架,车辆只保了交强险,这些对事件有没有什么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