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其他 > 

停车场这样出售合法吗?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6112什么是编号?

停车场这样出售合法吗?

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开始买进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说停车场可以出售

但是因为开始施工的时候没有考虑车位需要,所以后来搬进的业主很多都没有车位,车位对于有车的人是很重要的一个事情

所以这一年他们说要出售停车场的车位,本来车位是没有房产证的,但是后来他们不知怎的搞了个房产证(他们的)要求每个买车位的车主交不低于6万的车位费

他们这样的行为等同趁火打劫

我想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阻止他们这种行为吗?

咨询者:fa112010广东
[咨询时间:2009-12-2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21 20:02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所述情形建议委托律师调查证据后办理为宜。首先,你们应委托律师或自己去规划部门调查该小区的规划设计及是否有规划变更情形,尤其要针对所谓的“车位”是如何规划的?其次,要调查现在车位的产权证的合法性,若不是合法的权属证明,现有车位所占区域是否是所有业主共有产权部分,开发商是否有权处分该区域,建成所谓的“车位”并出售给业主。再次,就是业主们要看看各自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约定,给开发商留下可乘之机?最后,通过上述调查结果才能分析出开发商出售车位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并确定操作方案采取何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来解决,真正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苏村野律师于 2009-12-21 20:0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21 21:27
魏国鹏
这种情况,属于物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业主高价购买他们的车位,因为业主不购买,就无法停车,这种行为也属于民法规定的“乘人之危”的行为,他们制定的业主必须出价6万元才能获得车位的制度,是严重违法的,对业主已经构成了侵权,因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物业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物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已经买了车位的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违法行为;没有买车位的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禹怀律师
[地区:江苏-宿迁市
手机:18724185544
积分:302
]
回答时间:2009-12-21 21:54
禹怀
具体情况如何?在一开始有没有对于车库的约束性的协议、承诺、广告?????????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为宜!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