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与子女不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在离婚时通过法律确定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子女更好地得到抚养教育,女儿较长时间地同你一起生活,其父亲就应按相应的抚养费标准支付,这是女儿的权利,可由女儿主张,更方便,也更符合事实。女儿改姓,在女儿未满十八周岁时,还应征求监护人(其父亲)的意见,因此,若女儿有此愿望,可等其成年后,自己就可更改,更好操作,且可回避矛盾,那是她的权利。
律师您好!我离婚两年多了了,女儿今年15岁,离婚时女儿的监护权是前夫,当时协议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双方各负担一半。
很快他又再婚了,而且马上又有了儿子,女儿不愿跟他们一起过,去年春节就跟我一起生活了了,我曾找他商量更改女儿监护权的事,但他拒绝见我,拒绝接我电话。
直到现在一直都没有付给女儿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对女儿也不闻不问。
我想起诉他,但监护权是他,我能要回女儿的生活费吗?另外我想改女儿随我姓,女儿也同意,如果改需要前夫同意吗?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