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应当经过合法批准。根据所占土地的用途可以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时由要建住宅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
一是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时由要建住宅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