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根据以上规定和你提供的情况看,律师提供了他个人帐户,你把钱汇到了律师的个人帐户,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果你要换律师,可以与该律师协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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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于 2009-12-16 15:1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