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5月10日与他人发生厮打,后我被列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取保候审等一系列程序后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在作出发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以证据不足于2011年8月30日发给了我不起诉决定书。
请问:1、我被对方殴打住院,由此产生的费用需要我起诉对方,那么这部分民事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2、我是否可以向办案的派出所所要本案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依法索取什么材料?可以所要该案的所有卷宗吗?我本人就可以所要,还是必须要委托他人或律师所要?怎样所要,依据是什么?向公安机关所要还是向其他部门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