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将上次提供的书籍重新出示。
请问各位律师,医学会受理我的医疗事故鉴定以后,医学会要求我们书写医疗事故陈述书及双方提交材料,我把一些书籍等材料提交给医学会作为我的证据材料,而且院方已经认可并签字。
但最终因为原始病历存在分歧又退回了法院,最后终止了鉴定。
现法院已经明确地把病历问题作出了判决,现又把病历重新提交到医学会,请医学会鉴定,我听医学会的主任说,上次我在医学会提交的书籍等证据,由于已经终止鉴定,这次鉴定还得重新对书籍进行质证,是这样的吗?已经质证的证据还用重新质证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