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罪与非罪 > 

我的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5874什么是编号?

我的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在工作时(开出租)与对方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报警后因对方车量无牌并打算闯红灯逃逸.故开车撞击对方车辆左后侧.使其无法逃逸.但对方继续下车打算殴打我.我开车躲避后对方开车追击我车.并撞击我车左侧使我车横移后逃逸.再第二次撞击点附近造成行人受伤.此案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否打赢官事? 希望由上海的律师能给与指点并留下联系方法.谢谢!!!!

咨询者:zmy84上海
[咨询时间:2009-12-14
悬赏分:
解答数:5]

最佳答案

李军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611714604
积分:2509
]
回答时间:2009-12-15 12:53
李军
你的行为应当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建议委托律师积极为你变化,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我的联系方式:13611714604
发生法律纠纷,首选上海李军律师,为你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回答

4
郭叔平律师
[地区:河北-邯郸市
手机:13832080774
积分:3011
]
回答时间:2009-12-14 21:41
郭叔平
你好: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14 21:46
魏国鹏
你的事情事出有因,你是为了躲避对方的伤害行为,和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你的情况属于紧急避险,属于过当行为,不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打赢官司,需办理,联系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6195
]
回答时间:2009-12-15 08:54
(1)如果第二次撞击对方车辆确为防止其逃逸,属于防卫过当。
(2)如果第二次撞击对方车辆确为故意泄私愤如果该点行人确实众多,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玉珠律师
[地区:上海-长宁区
手机:15800616569
积分:1568
]
回答时间:2009-12-16 10:25
李玉珠
你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情来电联系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